新·合规动态(四)|关于服务期,你必须知道的干货知识!(上)
发布时间:
2023-11-17
关于服务期,你必须知道的干货知识!
01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劳动者接受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02培训费用的涵盖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03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如何判断一项培训是否是专业技术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可见,“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五)条将下列事项列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即上述11项纳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的培训事项不属于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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