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运云课堂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一)


发布时间:

2024-06-07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种类型,当政府采购工程需要进行招标投标时,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两者之间有哪些不同吧~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种类型,当政府采购工程需要进行招标投标时,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两者之间有哪些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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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规范的主体不同

1.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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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代理机制不同

政府采购项目区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要求有所不同,见下图:

招标投标项目强调招标人对代理机构的自主选择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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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监管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原则为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跨区域联合采购的监管部门规定比较特殊,见下图:

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规定比较复杂、需依据项目的重要性、所属行业及问题属性等进行综合判断,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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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6种采购方式。其中第6种为兜底性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根据财政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认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及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于非招标方式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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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利益冲突的规定不同

根据两法体系的规定,对于投标人参与项目的利益冲突相关规定不同,总体上,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区别。

一是关于与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的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强调供应商与采购人员(即具体的人)存在利害关系,采购人员需要回避。

招标投标:强调某个主体与招标人(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即投标人需要回避)。

二是关于与其他供应商或投标人的关系:

政府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通讯员:石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