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运课堂丨《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修订版)实施啦,亮点来了!
发布时间:
2023-06-09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修订版)(下称《条例》)已于1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这次修订在总结原条例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修订形成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修订版)(下称《条例》)已于1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这次修订在总结原条例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修订形成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度透彻解读新颁布条例,招标采购中心员工积极认真参加了培训学习。
新《条例》采取全面修订方式,从结构上来看,保留了原《条例》中的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大篇章的设置,但在内容上从原先的五十七条扩充至了八十二条,对招标投标的工作机制、参与招投标各类主体和监管工作进行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新《条例》的亮点内容吧!
(一)勘察、设计、监理可提前招标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二)依法可以不招标的七种情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种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不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需进行公示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邀请招标,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拟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四)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规定,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且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集中招标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同时确定多个中标人名单。经招标确定后的多个中标人名单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
(六)资格审查方式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审查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格审查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七)允许多种形式的招投标交易担保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八)重新招标的四种情形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四种重新招标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同时,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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