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规动态(二)|《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解析
发布时间:
2023-08-11
新·合规动态(二)|《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解析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18年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宣告废止。
鉴于《办法》的适用主体为中央企业,新运集团法务审计部将对《办法》重点内容进行解析,以期为公司进一步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提供参考。
01从“重大案件”到“案件”的飞跃
《办法》的出台,实现了适用场景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到“法律纠纷案件”的拓展,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要求的重要飞跃。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答记者问,“《办法》从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构,涵盖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内容更加全面、逻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特别是在管理机制上,从风险防范、案件应对,到类案预警、管理提升,强调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风险防控、事中纠纷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链条。”
02体例变化
《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管理机制”作为第三章,将原有第二章“处理”拓展成为新的第二章“组织职责”和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同时删除了原有第四章“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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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 |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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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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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 理 |
第二章 组织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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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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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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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备 案 |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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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协 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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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 惩 |
第六章 奖 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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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章 附 则 |
03重大案件管理要求的变化
《办法》就“重大案件”的判断标准、事中备案、事后报告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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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 |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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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 |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3条) |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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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备案 |
(一)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12条、第13条) (二)中央企业子企业重大案件: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13条) |
(一)中央企业重大案件: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23条) (二)中央企业所属单位重大案件: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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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报告 |
处理结案后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第15条) |
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第25条) |
04明确组织职责
《办法》进一步对中央企业相关主体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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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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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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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 |
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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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部门 |
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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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和职能部门 |
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第9条) |
此外,《办法》还就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等工作提出要求,指导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科学选聘和监督评价,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通讯员:孙铭杰 石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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